從檢察官涉毒案,看毒品初犯的兩條路:觀察勒戒vs.戒癮治療

台北地檢署一名劉姓檢察官今年 2 月在蘆洲被警察盤查,背包裡搜出安非他命殘渣袋,驗尿也是陽性。新北地檢署最後給他緩起訴 1 年 6 個月,條件是到醫院完成戒癮治療。

 

在台灣,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例如海洛因、安非他命、大麻)的初犯,在法律上被當成「需要治療的病人」,會先給予其戒毒機會。這個機會有兩種:觀察勒戒和戒癮治療,由檢察官依個案決定走哪一條。

 

第一種是觀察勒戒,簡單說就是「進勒戒所」,最長 2 個月,重點在評估被告是否還會再吸毒。評估沒問題,就放人、不起訴;若認定仍有毒癮,就會改為強制戒治,要再進戒治所 6 個月到 1 年。

 

第二種戒癮治療則是「在外面戒」。檢察官給予附命完成毒品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被告不用進勒戒所,可以照常上班、生活,但要定期到醫院看診、向觀護人報到、接受驗尿,費用原則上自己付。緩起訴期間平安度過,案子就不會再被起訴;但期間內只要驗出毒品陽性反應,或無故缺席治療超過 3 次,緩起訴就可能被撤銷。

 

另外,如果還沒被查獲,就主動到衛福部指定的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不會把人送辦;治療期間即使被查獲,檢察官也應給予不起訴處分。不過只以一次為限。

 

要特別記住的是,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結束後 3 年內又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就不再有治療的機會,檢察官會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若是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結束滿3年後再犯,才會回頭適用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的選項。

 

回到這起新聞,劉姓檢察官施用的是二級毒品,又是初犯、坦承犯行,也願意治療,給戒癮治療是常見做法。但這不代表其職務沒事,北檢已將他移送評鑑,他本人也已請辭。法律給吸毒初犯改過的機會,但身為執法者該負的責任,不會因此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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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饒偉生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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