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駕駛拒酒測拒繳罰鍰,行政執行署扣押薪資追回14萬元
男子無照拒酒測遭裁罰後持續拒繳,桃園分署持續執行終獲捷報
一名家住桃園市新屋區的謝姓男子,於民國(下同)110 年間在台北市萬華區駕車遭警方攔檢,被發現其無照駕駛且拒絕接受酒測後,被主管機關裁罰18 萬元,且3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詎料謝男拒不繳納罰鍰,案經111年6月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下稱桃園分署)執行,桃園分署受理後即刻清查謝男所有財產,於 111 年至 115 年間數次執行銀行存款,但僅受償 3 萬餘元,剩餘的 14 萬餘元缺口,謝男始終採取消極應對的態度。
所幸近期謝男找到新工作且有穩定薪資收入,桃園分署隨即依法執行扣押其薪資,謝男擔心公司收到扣薪命令後將影響其職場形象,故於今年6月初主動現身桃園分署,將剩餘14萬餘元欠款一次全額繳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0,000元以上120,000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至2年;附載未滿12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至4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同條第4項第2款另規定:「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檢定。」
若汽車駕駛人拒絕酒測,得裁處18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不可不慎。
#拒絕酒測 #酒測 #酒駕 #行政執行 #強制執行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拒測罰鍰 #酒駕罰則 #無照駕駛 #薪資扣押 #行政執行署 #桃園分署 #吊銷駕照 #交通違規 #罰鍰執行 #法律解析
by 何宜澈 受雇律師
學歷:國立臺灣大學研究所商事法學組 碩士 /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 學士
經歷:美敦力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實習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