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第145期 電子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保護令種類
本月中,基隆一名男子於飲酒後,疑似因不滿目前已分居的妻子提出離婚與孩子扶養權等訴求,涉嫌以枕頭悶死其5歲的兒子後逃逸。被警察查獲後,基隆地院審酌男子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刑法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男子殺害兒童後,騎機車離開住處數小時始被警察查獲,有逃亡之虞;且男子因夫妻糾紛致對配偶及娘家忿恨而殺害兒童,對其妻子及家屬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因此裁定羈押。
據了解,男子除家暴妻子的前科外,夫妻二人因平時感情不睦早已分居,而媒體也報導妻子上個月才剛聲請民事保護令,豈料卻發生這起人倫悲劇。
對此,基隆地院說明,依妻子警詢筆錄及聲請狀所示,本案妻子申請的是通常保護令,且內容均為妻子個人遭男子的家暴行為,警詢筆錄或聲請狀均未提及有男童受虐或曾受家庭暴力等情節。法院於5月6日收受警方函送妻子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後,也在翌日分案,法官並於5月8日即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第8項規定,加開審理庭並定於6月6日上午審理該案。
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民事保護令的種類?
我國家暴民事保護令共有三種類型,分別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下同〕第1條)。因每人所面對情況不同,保護令聲請人可考量自身危險程度、安全需求等來選擇聲請保護令的種類。若當事人面臨較為緊急的情形,可自行聲請暫時保護令,或者警察、檢察官、主管機關代為聲請緊急保護令。反之,若當事人的安全情形已較為穩定,可自行聲請通常保護令。
通常保護令相較暫時、緊急保護令,主要差異為前者依法應由法院以審理程序開庭調查後,始得核發(第13條第8項),後者則得不經審理程序而直接核發(第16條第1項)。故不同的保護令在核發的時間、流程上有所區別,倘若當事人面臨的危險較急迫,且有具體可證明的受家暴事實,因法院依法於受理緊急保護令聲請後,就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認為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時,應於4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第16條第4項),較能快速地提供受有急迫危險的當事人相關保障。
by 何宜澈 受雇律師
學歷:國立臺灣大學研究所商事法學組 碩士 /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 學士
經歷:美敦力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實習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