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淚之女王》婚前遺囑的效力?

《淚之女王》是一部韓劇,講述出身財團第三代的女主角「洪海仁」和出身農村小康家庭的男主角「白賢祐」的愛情及婚姻故事。

 

於結婚前,女主角「洪海仁」為了和男主角「白賢祐」結婚,於是聽從父母的指示,製作了記載男主角「白賢祐」不得繼承其任何財產的遺囑。若發生在台灣,此份遺囑的效力為何?

 

  依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於女主角「洪海仁」製作的遺囑符合法定方式(民法第1189條至第1195條)的前提下,在不違反關於特留分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特留分係我國民法為保護法定繼承人之權益而對遺囑自由加以限制之制度,而在女主角「洪海仁」去世時(女主角「洪海仁」因腦部疾病被醫生告知僅剩3個月生命),若男主角「白賢祐」為其配偶且女主角尚無子女的情況下,依民法第 1144 條第2款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父母)或第三順序(兄弟姊妹)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又依民法第1223條第3款規定「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換言之,法律保障男主角「白賢祐」之配偶特留分為女主角「洪海仁」遺產的四分之一。

 

  女主角「洪海仁」的遺囑違反特留分規定,因其遺囑符合法定方式仍係有效的遺囑,惟其繼承人(女主角的父母)依遺囑內容執行而侵害男主角「白賢祐」之特留分時,男主角「白賢祐」得類推適用民法第 1146 條、第1225條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男主角「白賢祐」於知悉其特留分權因遺囑內容之履行因而受有損害的2年內,得行使特留分扣減權(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745 號民事判決參照),自繼承人(女主角的父母)所繼承的女主角「洪海仁」遺產中進行扣減。

 

 

by 楊士宜 受雇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 學士
經歷: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法官助理/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研究員/
澄理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智晟國際智權法律事務所 受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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