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利與我》談寵物攻擊路人飼主應負的法律責任
由美國小甜心珍妮佛安妮斯頓與歐文威爾森主演《馬利與我》,講述男主角在女主角生日當天送她寵物犬拉不拉多當作生日禮物,他們挑了一隻楚楚可憐又剛好是特價品的狗狗「馬利」,陪他們展開全新的人生,沒想到竟然是抽中機王,「馬利」是無惡不作的寵物,包含咬傢俱、偷吃食物、推倒嬰兒、打雷夜晚鬼吼鬼叫,雖然「馬利」作惡多端,但陪伴男女主角從結婚、生小孩、換工作、搬家,過程充滿歡笑與淚水,在「馬利」離世那天全家依偎在他身旁陪伴他,是部劇情簡單卻扣人心弦、賺人熱淚的佳作。其中有一幕是「馬利」喜歡追趕送貨員或是郵務員,假如因此造成送貨員受傷,男女主角是否要負相關法律責任呢?
動物保護法第7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動物保護法第32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三、違反第七條規定,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或身體,致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傷害之動物。
四、違反第七條規定,飼主經勸導拒不改善,而其飼養之動物再次無故侵害他人之自由或財產。
民法第190條第1項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因為「馬利」瘋狂的追趕造成送貨員受傷,主管機關可以評估將「馬利」沒入政府收容單位,除了行政責任之外,受害的送貨員也可以依據民法第190條第1項向戰有馬利的飼主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寵物固然可愛惹人疼惜,但身為飼主外出一定要好好牽繩,否則寵物一旦弄傷他人,賠錢事小,萬一情況嚴重被主管機關沒入,將帶給飼主無比的精神痛苦。
by 黃雋捷 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 /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司法組學士
經歷: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受雇律師 /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