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丟包大作戰》看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

今年3月18日於台灣上映的西班牙家庭喜劇片《丟包大作戰》,翻拍自法國的暢銷喜劇《爸媽選邊站》,由導演丹尼狄拉歐登(Dani de la Orden)打造,並由男星帕可李昂(Paco Leon)及女星蜜倫伊巴古倫(Miren Ibarguren)等領銜主演。
 
《丟包大作戰》描述維特(帕可李昂飾演)和芙蘿拉(蜜倫伊巴古倫飾演)是一對模範夫妻,育有三個孩子。但這對夫妻為了追求各自的夢想、享受單身的自由,因此決定離婚,而且夫妻兩人都不想要三個小孩的監護權,並讓孩子們自己選擇要跟著誰,雙方更是各出奇招,展開了互推監護權的戰爭。
 
有別於一般社會上常見夫妻離婚互搶監護權的情形,電影以詼諧逗趣的手法,搭配不合常理的劇情,及演員的爆笑演出,以幽默的方式探討離婚與家庭的議題。
 
現實生活中,依民法第1055條第1項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因此若夫妻離婚時,雙方可以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達成協議時,固然可以由夫妻以協議方式處理,但若夫妻無法達成協議時,並非單憑小孩的意願,就由孩子自行決定監護權歸屬,而是由法院依同條第4項規定,基於子女之利益來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的內容及方法。
 
而法院考量親權歸屬的要件,依民法第1055-1條第1項規定,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具體而言,法院是綜合各項情狀,判斷並決定由較符合子女最佳利益的一方來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而所謂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是指行使或負擔子女權利義務之人,須具備相當的經濟能力及健全的人格,足以善盡扶養義務,並提供健康的生活環境,使未成年子女之心智能獲得正常發展而言。換言之,法院固然會參考未成年子女的意見及意願,但並非讓未成年子女自由選擇監護權,法院仍需依實際情形綜合判斷來酌定親權。
 
 
 

by 鄭雅玲 資深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學士
經歷: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務專案襄理/執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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