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新型大變革:在實用新型審查中正式引入明顯不具備創造性審查
2023年1月6日,全國智慧財產權局局長會議在京召開。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局長申長雨作工作報告,提出,在實用新型審查中正式引入明顯不具備創造性審查。
從專利授權數量來看,2022年,我國發明專利授權量為79.8萬件,同比增長14.66%,實用新型專利授權量為280.4萬件,同比減少10.12%,從實用新型的授權數量銳減可見一斑:對於實用新型進行明顯不具備創造性的審查已逐步開始。
早在2022年10月28日,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發佈的《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見》推進計畫提到,推進實用新型制度改革,引入明顯不具備創造性審查。2022年10月31日,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發佈關於就《專利審查指南修改草案(再次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其中再次提到,推進對實用新型的“明顯創造性”審查。2022年,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發佈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8842號建議答覆的函和政協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03510號(科學技術類160號)提案答覆的函相繼提到推進實用新型明顯創造性審查,提升授權品質。
在這麼多鋪墊工作之後,2023年1月6日,國知局正式提出對實用新型進行明顯不具備創造性的審查。如何進行明顯不具備創造性的審查,現在還無法得知,但是可以預見到的是,一旦引入“明顯創造性審查”,那無疑對現有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審查和申請,都是具有顛覆性的大變革!實用新型的高授權率,或許已成為過去時。
我國實用新型申請數量十分龐大,目前,我國實用新型採用“初步審查+評價報告”的審查制度,對於新創性的要求低於發明專利,僅審查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明顯不具備新穎性,因此實用新型相比發明獲得授權的可能性更大。除保護期限為10年,遠低於發明專利的20年保護期限外,在侵權判定、行政訴訟、專案申報等各方面,實用新型與發明地位相當,並且在無效過程中,由於實用新型對於創造性的標準遠低於發明,難以被無效。因此對於小微企業,更傾向於申請實用新型而不是發明專利。但從長遠來看,實用新型不經過創造性審查造成技術含量低,不利於我國科技強國發展戰略,顯然,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已經注意到這些問題,並開始逐步加強對實用新型的嚴格審查。
那麼,明顯不具備創造性和創造性之間到底是同一審查標準嗎?
根據專利法第22條第3款的規定,發明的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實用新型的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專利審查指南》規定,實用新型專利創造性的標準應當低於發明專利創造性的標準,顯然,對實用新型的明顯不具備創造性的要求是低於發明的。
兩者在創造性判斷標準上有何不同呢?
發明和實用新型的創造性區別主要體現在現有技術中是否存在相關的“技術啟示”;在判斷現有技術是否存在技術啟示時,實用新型更加注重兩方面的考慮,一方面是現有技術的領域,另一方面是現有技術的數量。其中,在對現有技術的領域的考慮中,如何看待現有技術的領域和實用新型專利所屬的具體技術領域之間的關係,一定程度上影響著現有技術能否給出技術啟示的考量[1]。
結語
引入明顯創造性審查,可以預見的是,對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要求進一步提高,勢必會降低實用新型授權率,對於企業而言,僅通過實用新型專利武裝自己已變得不再可取,如何提高創新能力,撰寫高品質專利成為企業新目標。
[1] 國家智慧財產權局專利局複審和無效審理部 翟琳娜
by 智財研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