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食人魔達默》探究刑法第247條污辱屍體罪
Netflix近期熱播影集《食人魔達默》,改編自美國真人真事,鏡頭記錄主角連環殺人犯Jeffrey Lionel Dahmer 14年間犯案過程。主角以黑人同性戀男性為目標,誘騙男子到家中,下藥迷昏勒死受害男性後,做出姦屍、肢解器官保存、食用受害男性的人肉及內臟、埋屍湮滅證據行為,甚至請鄰居吃人肉三明治等變態行為,期間前前後後殺害17名男子,主角被捕後被美國法院判處15個終身監禁刑期,1994年在服刑期間被一名聲稱受到上天感召的囚犯用槓鈴殺死,結束血腥罪惡的一生。主角達默殺害17名男子固然成立個殺人罪,而他出姦屍、肢解、食用屍體的行為,在我國刑法上是否也可論罪?
刑法第 247 條
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上開法條內容可以瞭解,達默姦屍、肢解、食用屍體的行為已該當損壞、污辱屍體法律構成要件,成立刑法第 247 條第1項侵害屍體罪。值得探究之處在於,達默污辱屍體後埋藏屍體行為,是否應另外論罪?
對此,我國法院多數見解認為,雖然損壞遺棄屍體罪之行為態樣共有兩種,但損壞及遺棄屍體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合為一行為,因此,毋須對遺棄屍體行為重複評價論罪。
by 黃雋捷 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 /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司法組學士
經歷: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受雇律師 /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