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子彈飛》黃四郎替身被殺,殺錯人犯什麼罪

           大陸電影《讓子彈飛》近期重新上架Netflix後,高掛排行榜數日,黃四郎與張麻子的機智對決引起台灣網友熱烈討論,並爭相回味劇中經典語錄,而買官拉攏豪紳榨乾貧民、張麻子冒充馬邦德上任縣長等都是值得討論的影視法律議題。其中有一橋段,張麻子為了鼓動鵝城百姓不再屈居於大土豪黃四郎的淫威之下,先發錢再發槍,並在夜晚製造出數以萬次槍聲營造氛圍,最後當眾斬首黃四郎的替身,正式推倒鵝城百姓心中的高牆,殺進黃四郎碉堡搶回民脂民膏。本文探討假設張麻子真的殺錯人,他的行為還算犯罪嗎?如果是,應該要怎麼論罪呢?
 
           殺錯人行為在法律學理討論又稱為「客體錯誤」,又依對象在刑法上評價是否相同分為「等價」及「不等價」錯誤,例如:想殺人卻殺到猴子就是不等價客體錯誤。依照目前多數法律學說認為,張麻子把替身誤認為黃四郎本人而當眾斬殺,主觀想法都是想要殺人,張麻子造成殺替身結果,心中也有殺人的主觀故意,因此成立一個砍殺替身的殺人罪,並非張麻子想殺黃四郎沒殺成,成立殺人未遂罪,而不小心殺到黃四郎替身,另外成立過失致死罪。
 
           雖然劇中張麻子主觀就知道替身真實身分,只為了殺人誅心故下此策,所以沒有所謂客體錯誤的問題,但客體錯誤常常出現在社會新聞,如尋仇砍錯人等事件,故本文提供目前法律學說多數看法供大家討論,同時瞭解法律學趣味所在。
 
 
 

by 黃雋捷 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 / 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司法組學士
經歷: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受雇律師 / 立勤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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