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內相親》之偷拍事件
《社內相親》是今年非常熱門的韓國戲劇之一,劇情描述女主角申夏莉假扮成最好的朋友陳映書幫她參加相親,並打算嚇跑相親對象,沒想到相親對象竟是申夏莉所任職公司的新任社長姜泰武。而真正的陳映書在停車場與姜泰武的秘書車成勳發生事故,讓姜泰武發現申夏莉是假扮的,申夏莉為了不讓姜泰武發現自己是公司員工,只好使用「申金熙」這個假名展開雙重身份的生活。
某集住在陳映書隔壁的家具設計師,因愛慕陳映書,而送給陳映書一只檯燈,結果該檯燈內竟遭安裝偷拍攝影機,陳映書驚覺原來她的鄰居是偷拍狂並因此產生心理創傷,該偷拍狂之行為,若在我國恐已涉犯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什麼是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刑法第315之1定有明文。即行為人無故利用工具、設備對他人非公開之活動進行窺視、竊聽等行為。所謂「無故」係指欠缺法律上的正當理由,而理由是否正當,則應依個案的具體情形並參酌生活經驗法則,由客觀事實判斷。又「非公開之活動」係指活動者主觀上具有隱密進行其活動而不欲公開之期待或意願(即主觀之隱密性期待),且在客觀上已利用相當環境或採取適當設備,足資確保其活動之隱密性者(即客觀之隱密性環境)而言(例如在私人住宅、公共廁所、租用之「KTV」包廂、旅館房間或露營之帳篷內,進行不欲公開之更衣、如廁、歌唱、談判或睡眠等活動均屬之)。
劇情中,該名偷拍狂將偷拍攝影機隱藏在檯燈內且陳映書完全不知情,又該偷拍攝影機是對陳映書在住家內的一切活動,依通常社會經驗,一般人不會希望於住宅中的一切活動遭到他人窺視、竊錄等。因此,劇中該偷拍狂之行為,應已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
by 陳文傑 律師
學歷:私立東吳大學法律系學士/私立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
經歷: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系研究助理/睿品法律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