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燈初上》之親權爭奪戰

自去年年底到今年臺劇【華燈初上】掀起一波波的討論熱潮,該劇描述在臺北條通一家名為「光」的日式酒店內所發生的愛恨糾葛與懸疑慘案。劇中朱文雄強暴蘇慶儀後,蘇慶儀生下吳子維,吳子維再被羅雨儂與吳少強扶養長大。之後,朱文雄為了爭奪吳子維的親權在會議室內對羅雨儂嗆聲「打官司你是贏不了我的」,但是……
 
民法第1063條並未容許「生父」提婚生否認之訴
 
據民法第1063條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前項否認之訴,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但子女於未成年時知悉者,仍得於成年後二年內為之。」可知,得依本條規定提婚生否認之訴者,限於夫妻之一方或子女,並不包含生父。並且釋字第587號解釋認為民法第1063條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與憲法尚無牴觸。至於將來立法是否有限度放寬此類訴訟,則屬立法形成之自由。
 
民法第1067條亦未容許「生父」提認領之訴
 
據民法第1067條規定「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可知,得依本條規定提認領之訴者,限於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亦不包含生父。
 
綜上所述,羅雨儂如與朱文雄打官司並非毫無勝算。朱文雄無法依據民法第1063條或第1067條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或認領之訴,僅剩確認收養關係不存在之途,如果羅雨儂與吳少強收養吳子維之程序合法,朱文雄恐怕是很難撼動吳子維與羅雨儂及吳少強間的親子關係。
 
 
 

by 陳文傑 律師

學歷:私立東吳大學法律系學士/私立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碩士
經歷: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系研究助理/睿品法律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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