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孩子不是你的孩子

這個月介紹的電影是前兩個月介紹的電視劇「你的孩子不是你的孩子」的第5、6集,也就是該劇的第3個單元:「茉莉的最後一天」。
 
單元劇中,王淨飾演的林茉莉是一名剛考上明星高中的學生,尹馨則飾演林媽媽。因為林茉莉的妹妹學業表現不佳,因此林媽媽將所有的希望與注意都放在林茉莉身上,並以各種方式想要控制林茉莉。整個故事就從林茉莉跳樓自殺開始,林媽媽不停的探索為什麼林茉莉會選擇自殺,最後終於發現害林茉莉走向自殺的人正是他自己。
 
故事中提到林茉莉為了「報復」而有偷東西的習慣。「偷東西」或「小偷」是一個生活中常見的名詞。「偷東西」在法律上的用語是「竊盜」,主要是規定在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相信大家都知道,刑法第320條的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無需被害人提出告訴,檢警即得發動偵查。因此常有竊盜的標的價值不高、且當事人不願追究,但依法仍須偵辦的情況。需要注意的是,依刑法第324條:「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故倘若是「親屬間」之竊盜,則例外是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很多人會說「非告訴乃論」之罪是不能和解的,其實這個說法並非正確。只要當事人願意,案件當然是可以和解的。差別在於「告訴乃論」之罪和解後,刑事上地檢署應為不起訴處分、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但「非告訴乃論」之罪則會繼續偵辦或審理。不過縱然是「非告訴乃論」之罪,行為人倘若有跟被害人達成和解,地檢署或法院在處理時,都是會加以審酌的。
 
 
 

by 莊景智 律師

學歷:台灣大學法律系 / 台灣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班
經歷:磐石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 / 衛生福利部專利連結研究計畫 研究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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