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工也負刑責?從保母虐童案解析「保證人地位」與不作為犯罪

本月中旬保母虐童案負責社工的刑事案件判決出爐,該名社工因其負保證人地位,有作為義務,應作為而不作為,被判過失致死罪。

刑法在通常情況下是在處罰積極的作為(行為),例如A揮拳打國中生B,刑法處罰A,A犯傷害罪;如果只是消極的不作為(不行動),原則上刑法不會處罰,例如路人C看到A揮拳打國中生B,C只是站在那、沒有防止B被打,原則上C不會觸犯刑法,因為法律和社會都沒有期待C去阻止;但是如果C具有特殊身分,假如路人C就是國中生B的父母,那法律和社會都會期待並認為C應該要保護B,如果C只是站在那看著自己的小孩被打太過分了。

依刑法第15條第1項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也就是說,在法律上(民法第1084條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父母有防止未成年子女被傷害的義務,在能夠防止卻不防止的情況(C路過看到B被揮拳打,C有能力也可以阻止B受傷),C不保護B的消極不行為在刑法上被認為與積極傷害B的行為相同。

這種被法律和社會給予期待,認為應該要阻止犯罪結果發生的人,就是具有「保證人地位」的人,常見的有父母、配偶、保母、救生員、警察、消防員等。而本案的社工就是被法院認為具有保證人地位,因其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在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遭受傷害的情況應在24小時內向主管機關通報,目的就是為了避免兒童繼續遭受傷害,而社工的消極不作為被評價為與積極造成兒童受傷或死亡的行為相同,但因其無致兒童於死的故意,故被判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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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y 楊士宜 受雇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 學士

經歷: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法官助理/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研究員/

澄理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智晟國際智權法律事務所 受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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