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把關與勞工保障並進:基隆市組織改革的關鍵一步
基隆市議會近期審議《基隆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修正案,重點聚焦於市府規畫新成立法制及勞動處,但議員間意見不一,有認為新單位成立的政策目的、業務量評估及未來功能分工說明不足,也有贊成者,認為新單位可由法制專責人員把關,促進業務推動。
依照地方制度法第62條第2項規定,內政部就縣(市)政府之組織擬訂準則,各縣(市)政府並應依準則擬訂組織自治條例,經縣(市)議會同意後,報內政部備查。
而內政部於去年6月修正發布「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第15條,修正縣(市)政府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設立總數上限,從原本13至23個提高為15至25個(不含人事、主計、政風單位),賦予縣(市)政府更大的組織設立彈性。
基隆市政府於我國地方組織體系上屬於縣(市)政府,其一級單位及所屬一級機關(除主計、人事及政風單位依專屬人事管理法律設立外)的數量限制,是依照同條第15條第2項規定,參酌人口數、土地面積及決算審定數之自有財源比率平均數等後計算特定數值,再以該數值於同條第3項各款分別對應處局設置上限。
基隆市政府表示,為提升政策法律風險評估與預防、強化行政救濟及國家賠償機制、保護勞工權益等,提出《基隆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修正案,擬增設「法制及勞動處」,並提送基隆市議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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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何宜澈 受雇律師
學歷:國立臺灣大學研究所商事法學組 碩士 /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系 學士
經歷:美敦力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實習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