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蛋驗出芬普尼 0.03ppm:違法施用殺蟲劑將面臨哪些罰則?
本月市售雞蛋被驗出芬普尼超標,芬普尼是一種長效型殺蟲劑,主要作用於昆蟲的中樞神經系統,被使用於農業、寵物防蚤、防蟲藥劑中,我國在芬普尼農業用途上限制使用於土壤控制玉米上的玉米根蟲,十字花科及馬鈴薯上的小菜蛾,在動物用藥之用途限制為治療及預防犬、貓等動物體之跳蚤、壁蝨,而在禽畜養殖業則不得使用,養雞場不能為了撲殺雞蝨、跳蚤而將芬普尼噴灑在雞隻羽毛。
衛生福利部之禽蛋芬普尼殘留標準為0.01ppm,是考量雞隻的飼料原料如黃豆、玉米、小麥國外種植時可能使用芬普尼,在製成飼料被雞隻吃下肚後形成殘留,而本次問題雞蛋被驗出芬普尼殘留為0.03ppm已超標,且溯源去檢驗該養雞場環境和其他雞隻、雞蛋,發現蛋雞羽毛含芬普尼0.27ppm,該養雞場違法將芬普尼用於蛋雞羽毛殺雞蝨、跳蚤。
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2-3條的規定「禽畜、水產養殖業者及飼料製造業者,不得將下列製劑或藥品,使用於動物或動物飼料中:二、動物用禁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移動、轉讓或供屠宰、為食用而加工或食用:二、前款情形以外之禽畜、水產類動物或其乳、蛋及其他供食用之產品上市前,經檢驗未符合動物用藥殘留標準之規定。」,養殖業者不得將禁藥施用於動物或放於飼料中,如果上市前,被檢驗出用藥殘留超標則不得上市。
如果養殖業者違法使用禁藥,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40-1條的規定「禽畜或水產養殖業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將該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藥品或製劑使用於動物或動物飼料中。二、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將動物移動、轉讓或供屠宰、為食用而加工或食用。」、「禽畜或水產養殖業者於一年內再次違反第三十二條之三第一項規定,將該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藥品或製劑使用於動物或動物飼料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或前項行為,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有第二項規定情形者,主管機關應公布該業者之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及違規情節」,在第一次發現養殖業者違法使用禁藥,處新台幣6萬至30萬的罰鍰,並公布養殖業者的名稱及違規情節;一年內第二次被發現違法使用禁藥,則處新台幣50萬至250萬的罰鍰;如果導致危害人體健康,則有刑事上罰則,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萬元到1000萬元的罰金。
#芬普尼超標 #雞蛋芬普尼 #禁藥使用罰則 #養雞場違法用藥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蛋雞禁藥 #殺蟲劑芬普尼 #雞蛋食安 #養殖業禁藥規定 #動物用藥殘留標準 #食安事件 芬普尼 #雞蛋檢驗超標 #牲畜禁藥處罰 #養雞場罰鍰 #食品安全 法律責任
by 楊士宜 受雇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 學士
經歷: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法官助理/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研究員/
澄理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智晟國際智權法律事務所 受雇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