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法之聯合行為
公平會113年11月6日委員會議決議,新竹城隍廟埕內17家經營滷肉飯、乾米粉、肉圓、蚵仔煎等小吃攤商透過新竹城隍廟口小吃管委會居間連繫及LINE群組共同討論並決定聯合全面漲價5元之行為,及於112年4月間張貼公告表示「城隍廟庙口小吃於5月1日起全面漲5元正 廟口管委會 敬啟」,已違反公平交易法聯合行為之禁止規定,公平會考量觀光美食市集類型之攤商營業規模小且經營不易、並已撤除公告等因素,故決議予以警示處分而不處罰鍰。
公平會強調,全國各地區攤商在販賣商品或提供餐飲時,可依自身經營成本與競爭力自行決定商品價格,但不可以彼此連繫一起調整價格,也不可以透過其他攤商或團體來連絡漲價或影響其他攤商漲價,否則即可能構成違法之聯合行為,應特別避免,以免觸法。
公平交易法第14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本文分別規定「本法所稱聯合行為,指具競爭關係之同一產銷階段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或其他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足以影響生產、商品交易或服務供需之市場功能者。」、「事業不得為聯合行為。」
by 楊士宜 受雇律師
學歷:國立中正大學法律系 學士
經歷: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法官助理/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 研究員/
澄理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智晟國際智權法律事務所 受雇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