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解僱勞工之議題

  今年8月底,位在桃園的大同染整公司突然宣布60日後將關廠歇業,令許多公司勞工措手不及,不少員工便聚集在桃園市政府前陳情,請求勞動局出面確認公司違法情形。據查,大同染整公司的歇業將影響勞工共81人,如勞資協商不順利,勞動局也會介入強制協商;另外大同染整公司也積欠勞工薪資及特別休假未結算部分,勞動局也已據以開罰。

 

何謂大量解僱勞工?

 

    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30人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10人。

二、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3分之1或單日逾20人。

三、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4分之1或單日逾50人。

四、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500人以上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5分之1或單日逾80人。

五、同一事業單位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200人或單日逾100人。」

 

  事業單位如擬解僱勞工數量達上述標準,即應遵循《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的相關規範,應於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且勞雇雙方亦應於事業單位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10日內,本於勞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若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時,主管機關應於10日內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進行協商。若事業單位未於上開期限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將處以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by 何宜澈 受雇律師

學歷:國立台灣大學研究所商事法學組 碩士 / 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 學士
經歷:美敦力醫療產品股份有限公司 實習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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